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規定71條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規定 71 條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一是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對于不通曉我國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其提供翻譯。要是當事人本身通曉我國語言文字且不需要他人翻譯那就要出具書面聲明。而且經批準外國籍當事人能自己聘請翻譯不過翻譯費得由當事人承擔。
二是如果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但要注意要是逾期提交復核申請就不會被受理還會收到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并且復核申請得寫清楚復核請求、理由還有主要證據。另外同一事故的復核就一次機會。
總之這一條規定明確了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語言溝通和對事故認定有異議時的處理辦法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確保了事故處理的公正性和規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