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是什么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相關管理活動。
該規定目的明確,旨在加強管理,保障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保護合法權益。它對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做出清晰定義,非機動車指以人力或畜力驅動,以及符合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摩托車指符合標準由動力驅動或牽引的道路車輛 。在適用范圍上,涵蓋本市行政區域內相關生產、銷售、通行及管理活動(軍用、警用摩托車除外)。各部門職責也在規定中得以明確,公安機關負責登記和通行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經營性道路運輸監督管理等。在管理細節方面,規定涉及道路通行管理、生產銷售管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等多方面。如在生產銷售管理中,禁止生產銷售不合格及無合法來源車輛;在通行管理上,對駕駛行為規范和車輛停放都有細致要求。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也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內容全面細致,從定義到管理,從部門職責到違規處罰,涵蓋諸多方面,為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據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