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如何認定危險駕駛罪
在高速公路上,若出現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醉酒駕駛、從事校車或旅客運輸嚴重超員或超速、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況,可能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涵蓋頻繁超速、隨意超車、惡意別車等行為,嚴重干擾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秩序,對高速交通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醉酒駕駛,即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時在高速行車,酒精會嚴重影響駕駛者的判斷力和反應能力,極大增加事故風險。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超員和超速都會讓車輛處于不穩定狀態,一旦發生意外,后果不堪設想。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不當運輸會給高速上的人員和環境帶來巨大隱患。
總之,高速公路上危險駕駛罪的認定,主要看是否存在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定行為。這些行為嚴重破壞高速交通秩序,威脅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必須依法予以認定和懲處,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與暢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