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員超速到什么程度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在其他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七十以上,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超員方面,不同車型“嚴重超員”有不同標準。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5人以上;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0人以上;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7人以上。超速方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速度達到每小時90公里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且行駛速度達到每小時60公里以上。同時存在超員和超速達到上述標準,也構成此罪。
超員超速構成危險駕駛罪有明確標準,涵蓋超員比例、超速程度以及車型等多方面因素。了解這些標準,能讓駕駛者明確行為界限,時刻保持警惕,遵守交通法規,保障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