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我從輔路駛向主路,被一個電動車撞住了車門,撞住當時電動車說當時跑神了,沒看路,不知咋的就撞上了,然后我打了120,報了交警和保險,電動車腿部受傷,流血,但是醫院檢查骨頭沒事。經過:由于當時電動車是一個老年人,沒有電話,我在現場等交警,也不知道在哪個醫院,所以我也一直沒有去醫院看過,這點有點理虧,第二天剛好是星期天交警不上班,等交警上班的時候去事故科解決問題。交警先讓雙方協商(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對方人說這一家人都不容易,也是老實人,走保險報了好了,我也認可了,以為就這樣解決了,然后第二天對方又說,把醫療費,電車損失,誤工護理一塊我直接給了就算了,給了立馬就出院,我表示好吧,也同意了,即使保險報不玩我出點也可以,第三天又說還要額外8000塊錢病人的費用,我實在受不了了,我給交警說我不協商了,直接走正規程序吧,然后我準備交押金把車提出來修車,現在就到這了新人第一次遇見事故,一直都是我在給對方聯系解決,對方一次也沒給我聯系,但我實在受不了了,后邊我就打算等著交警判責,對方起訴,不再協商了,不知道這樣做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