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分類對責任認定有何影響?
交通事故分類對責任認定的影響很大。
首先,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輕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輕傷 1 至 2 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 1000 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傷 1 至 2 人,或者輕傷 3 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 3 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或者重傷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 3 萬元以上不足 6 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傷 11 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同時重傷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時重傷 5 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 6 萬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類型包括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一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
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于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首先對于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其次,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還有模糊責任,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存在著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賠償的依據,認定會有一個責任比例,賠償一般按照這個比例進行。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證據,是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公文書證,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直接設立、變更和消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其性質屬于證據類型中的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身并非行政決定,而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
作為交通警察對違章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
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與民事賠償案件中,又是證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賠償義務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民事審判中,要對各類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有權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審查、改變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法院可不采用這種證據,而作出民事判決。
若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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