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和人身傷殘標準
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程度不同,因此需要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程度進行評估,但傷殘評估不是隨意評估,必須遵守相應的原則。本文介紹了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原則。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達到穩定的臨床效果后,即終止治療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評定。評價原則:
1. 實事求是地評價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傷害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傷害和傷害造成的并發癥或后遺癥為依據,綜合分析、綜合評價。
1.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受傷后的治療效果為依據。對于基于原發損傷及其并發癥的評價,應以受傷時的損傷為依據,輔以損傷的后果或結局,進行綜合評價。
2. 以外觀損傷或器官(腦、聽覺、視覺器官等)損傷或肢體功能損傷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應以損傷的后果或結局為依據,輔以以下情況:受傷時的傷情,并做出綜合評估。
2. 仔細分析殘疾、事故和傷害之間的關系
1、認真分析殘疾與交通事故傷害的因果關系。
2.評估道路交通事故傷員的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進行評估。
對于交通事故傷害與既往傷害和疾病并存的情況,應綜合分析傷害在導致現存后果中的作用,將傷害在導致現存后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效應、初級效應、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無作用,實事求是的評價。
3.對于對稱的器官和四肢,一側健康器官與另一側不健康器官并存,且一側健康器官受到損害,在評估其殘疾時,應說明由此導致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且損傷程度較雙側健臟器官及一側肢體相對嚴重;當一個不健康的器官在一側受損時,在評估受損程度時,應說明由此對人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損害加重,且損害程度相對小于損害一側雙側健康器官和肢體的后果;若雙臟器及四肢同時受損,按上述原則評定并說明。
3. 2種以上傷(種),分別評定傷殘程度
傷者傷殘等級超過2級的,評估結論應當寫明各部位的傷殘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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