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怎么處罰新交規2020
為依法懲治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說明如下:
第一條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在明確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并構成犯罪。
第二條造成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的,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能賠償30萬元以上的。
因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駕駛安全裝置不完善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機動車的;
(四)明知駕駛無證機動車、報廢機動車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逃離事故現場,逃避法律追究的。
第三條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為人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
第四條造成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他情節特別惡劣”論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兩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六人以上死亡的,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能賠償60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逃逸致死,是指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揮肇事人逃跑,致使被害人無人救助死亡的,以從犯論處交通肇事罪。
第六條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將被害人藏匿、遺棄,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致殘無法得到救助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條的規定處罰。根據刑法第234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承包人教唆、強令他人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有規定情形之一的本解釋第二條規定,以交通事故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給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刑法分別。第5條和第233條規定了定罪和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起付金額標準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二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罪:
(四)在違法駕駛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造成交通事故罪與其他罪數罪并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依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他人的;
2. 酒后駕駛;
3.非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無證車輛;
5.明知機動車關鍵部件故障仍能行駛的;
六、有其他特別惡劣情形者。
一、本罪之構成要件。對象一般為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也適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包括鐵路、公路、水路、航空和城市交通)的安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
2.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依照本罪處罰。
3、本罪中有罪與無罪的界限,主要看行為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造成的后果危害有多大,是否存在主觀過失,這種過失是否與發生的重大事故有必然聯系。發生。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主要看行為是否故意,是否故意破壞仍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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