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般扣車多長時間
2023-05-11 14:03:55
作者:蔡金盛
發生交通事故后,在處理現場時,交警通常會扣押涉案人員的車輛,然后進行扣押現場等一系列事情。很多人比較關心車輛扣押的時限,因為有時候他們急需車輛。我比較關心具體的deadline,跟小編一起看看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檢查、勘察,因需要取證可以扣留肇事車輛,但未規定扣留期限。 2009年開始實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號(以下簡稱《規定》號)并未明確規定交警部門對發生交通事故的汽車的扣留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押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和被扣押的物品。
那么,檢驗鑒定周期是多久呢?
《規定》 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時限,約定的時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也就是說,最長的檢查和鑒定期限不得超過60天。
但除此之外,《規定》第43條還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 “當事人對檢查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送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查鑒定。重新檢查鑒定應當委托其他檢驗鑒定機構或者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定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復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鑒定報告送達當事人。復驗鑒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這種情況下,檢驗鑒定時間可能超過60天。
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首先要組織對傷者進行搶救,并盡快采取措施恢復交通,同時調查事故原因,巡查現場。并收集證據。因此,由于個案的復雜性和檢驗鑒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后,放車時間不能一概而論。只能說是自檢驗鑒定結論之日起五日以內。交警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收繳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但是,檢查、鑒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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