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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逾期檢驗怎么辦

    2023-05-25 10:08:00 作者:蔡金盛
    機動車逾期檢驗的處理辦法:

    1、機動車逾期檢驗應當立即停止駕駛機動車,處理好車輛的違章記錄,去銀行繳納相應罰款。

    2、補辦年檢手續。帶相關資料,比如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交強險保單、車船稅證明等去當地的車管部門辦理年檢。

    身份證:

    行駛證:

    駕駛證:

    交強險保單:

    車船稅證明:

    年檢:

    沒有年檢的車輛并不具備上路的資格,如果還繼續上路,查獲將根據車輛性質處以扣3分或1分,罰款200元的處罰。未按時參加年審的車輛,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由當事人負全部或主要責任,保險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對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的,將會被扣留機動車、罰款200元。應該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90天內,向車輛所在地的車管所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根據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關于深化機動車檢驗制度改革優化車檢服務工作的意見》,調整優化檢驗周期,進一步優化調整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9座含9座以下,面包車除外)、摩托車檢驗周期。

    對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將原10年內上線檢驗3次調整為檢驗2次(第6年、第10年),并將原15年以后每半年檢驗1次,調整為每年檢驗1次。

    對摩托車,將原10年內上線檢驗5次調整為檢驗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檢驗1次。

    此次調整后,非營運小客車、摩托車在10年內,只需要在第6年、第10年到檢驗機構上線檢驗,期間每兩年申領一次檢驗標志;超過10年的,每年上線檢驗1次。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除大型載客汽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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