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必須暫扣嗎
一、交通事故臨時扣押車輛應注意哪些問題
交通事故后肇事車輛的處理主要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中規定。為查明事故事實,交警有權扣留肇事車輛,但必須按照出具的行政強制措施文件執行,不得扣留車上物品。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押肇事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并出具行政強制措施證明。被扣押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涉事車輛載運的貨物。核實貨物的重量、體積和丟失情況后,通知機動車駕駛員或貨主自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需要檢查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查鑒定。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時限,約定的時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四十四條自檢查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調取扣押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和扣押物品。
2、什么情況下交警會扣押車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沒有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人,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保全,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押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設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駕駛證、駕駛證的;
(二)涉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方式使用機動車登記證、號牌、行駛證、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道路客運車輛、貨運車輛超載的;
(5) 涉嫌被盜;
(六)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服罰款的。
因取證需要扣押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行政強制措施證明,將車輛移至指定地點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查鑒定外,不得使用。檢查鑒定完畢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
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當事人不收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的,應當當場出具證明,并告知當事人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車輛,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經公示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被扣押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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