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被記錄請立即駛離算違章
2025-06-22 22:18:03
作者:資訊小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情況下,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根據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于違反停車規定的行為,交警可以口頭警告并要求立即駛離現場。如果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在現場卻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將面臨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并有可能被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時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要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如果因為不正確的拖車方法導致機動車損壞,責任將由拖車方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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