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逃逸該怎么處理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理方式比較復雜,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首先,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且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其次,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即便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生命,行為人逃逸且被害人最終死亡的,應按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規定定罪量刑。
再者,行為人明知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可能卻不救助,放任被害人死亡,應以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罰。
另外,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后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發現的地方致其死亡,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在處理二次肇事案件時,情況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比如,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為同種數罪,應在該罪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行為人交通肇事后為奪路逃跑撞軋他人致死,若先前肇事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并罰,若先前肇事只是一般交通肇事,則只定故意殺人罪。
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對撞軋多人致一人或數人死亡,若放任肇事結果發生,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罰。
行為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傷,后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應二罪并罰,且根據二次肇事的情況分別處理。
此外,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后單純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加害”行為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數罪并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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