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對扣押車輛怎么處理
2024-12-05 06:48:46
作者:資訊小編
交警對扣押車輛的處理方式有明確規定。
首先,如果是因交通事故需收集證據而扣押車輛,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鑒定完成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的要報上級批準,但最長不超六十日。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其次,因車輛有違法情形被扣押,比如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等,在違法行為消除或及時處理后就會放行。
再者,車輛被扣留后產生的停車保管費,因查封、扣押發生的由行政機關承擔。但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如果當事人不領取車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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