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留車輛多久?
交通事故扣留車輛的時間是有明確規定的。
在各方當事人不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下,理論上車輛因檢驗鑒定扣留的期限為:委托時限 3 個工作日+檢驗鑒定時限 30 個自然日+送達時限 5 個工作日+提出申請重新鑒定時限 3 個工作日+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即在不考慮延期檢驗鑒定和重新檢驗鑒定的情況下,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扣留車輛理論上最長時限為事故發生后 16 個工作日和 30 個自然日。
簡易程序中,一般不扣留車輛,但出現需要收集證據的情況,如進行痕跡對比鑒定以及對車輛相關信息需進一步核實等,此時扣車最長不超過 3 個工作日,民警會在這個時間內通知當事人來領取車輛,并在 3 個工作日內可取走車輛。看最終收到的認定書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是就是適用 3 個工作日;收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就不適用 3 個工作日。
一般程序中,扣留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情形較多。車輛本身不需要向外委托給相關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的,從車輛上提取的相關痕跡、物證、生物檢材等,在辦案單位內就能完成相關的核查實驗、檢驗鑒定、辨認對比等工作的,自相關工作結束之日起就可以返還被扣車輛,最長時間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不超過 10 個工作日(再次強調,不包含車輛因各種交通違法被扣的情況)。
另外,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包括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內(30 日內),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并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或補辦相應手續等。民警在扣車后的 24 小時內應將車輛交大隊違法辦。自當事人提供車輛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的,對相關證明手續的核實時間,自收到之日起,計算 10 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再延長 5 個工作日)。提供的合法證明被核實后,應當及時退還被扣車輛。當事人逾期不來處理的,經交管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 3 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交管部門將該機動車依法處理,符合拍賣的由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該拆除的拆除,該報廢的報廢,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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