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問醉駕判刑標準
醉駕判刑標準主要取決于血液酒精含量以及相關具體情形。
立案標準方面,血液酒精含量在 80 毫克/100 毫升至 150 毫克/100 毫升之間,若有 15 種從重情形,或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150 毫克/100 毫升,一律立案。
免罪標準包括血液酒精含量小于 150 毫克/100 毫升,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車,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的,或為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以及醉酒后不得已駕車構成緊急避險,且這些情形不具有 15 種從重情形。
免罰標準是血液酒精含量小于等于 180 毫克/100 毫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認為屬于犯罪情節輕微,或者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
緩刑標準是血液酒精含量小于等于 180 毫克/100 毫升,且不具有 10 種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罰金標準是起刑點一般不低于 1000 元至 2000 元,每增加一個月拘役,增加 1000 元至 5000 元,非營運醉駕當前各地上限一般為 2 萬元。
刑期為 1 至 6 個月,可具體到 15 日,最低不少于 1 個月。
4 種從寬情形包括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認罪認罰,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
10 種一般不適用緩刑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血液酒精含量超過 180 毫克/100 毫升,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五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15 種從重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在高速公路上駕駛,駕駛重型載貨汽車,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為,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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