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車免稅不宜在購置稅法中作出安排
2018-12-25 22:35:26
作者:韓蕊
【太平洋汽車網 行業頻道】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二審車輛購置稅法草案。對于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社會公眾和地方、部門建議增加對新能源汽車免稅的規定。國務院方面表示,對新能源汽車減免稅,消費稅、車船稅相關制度已作安排;同時,目前國務院規定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屬于階段性政策(至2020年底),不宜在車輛購置稅法中作出安排。
據悉,此前一審后,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社會公眾提出,為促進節能減排、推動綠色發展,建議根據汽車排量設置差別稅率,并增加對新能源汽車免稅的規定。
對此,國務院方面表示,車輛購置稅主要是為公路維護建設籌集資金,而應稅車輛占用道路資源,與車輛使用何種能源關系不大;消費稅、車船稅已按車輛排量征收,對汽車消費進行調節,車輛購置稅法不宜再作規定;目前國務院規定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期至2020年底,屬于階段性政策,下一步也宜由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實行一次性征收。根據草案二審稿,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中增加“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同時,對于免稅、減稅車輛改作其他用途,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草案二審稿明確,“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文:太平洋汽車網 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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