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件進口管理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左右中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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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6 9:45
] 太平洋汽車網
4月1日,又有兩部涉及到中國汽車發展的法規正式實施。一部是《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另一部是《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這兩部新法規,從零部件到銷售網絡對汽車業進行新的梳理。
特別是,對于想要進入中國的國外汽車企業來說,就不能像以前那樣,拿款車在中國組裝一下就行了。現在需要踏踏實實地在中國提高國產化率,并且組建銷售服務網絡。
-《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
核心內容:
《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規定了“構成整車特征的進口零部件將按整車征稅”。這意味著國產汽車國產化率的門檻提高了。
辦法所稱汽車總成(系統),包括車身(含駕駛室)總成、發動機總成、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車架總成、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等。具體的說,構成整車特征是:
一、進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組裝汽車的;
二、1.進口車身(含駕駛室)、發動機兩大總成裝車的;2.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之一及其他3個總成(系統)(含)以上裝車的;3.進口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以外其他5個總成(系統)(含)以上裝車的。
三、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價格的60%及以上的。
點評:
最近幾年我們已經習慣看到各類CKD、SKD方式生產的所謂“國產新車”,但是,從今以后,這些車很可能將要按照進口車的關稅來納稅了。據悉,目前,進口整車的關稅稅率是30%,而進口零部件關稅稅率是14%。中間相差的16%的稅差就是以前企業的利潤之一。如今,《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實施后,也就迫使汽車企業不得不加大國產化力度,否則就與純粹的進口車價格成本差異不大了。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
核心內容: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自產汽車的,應當建立完善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提高營銷和服務水平。汽車供應商應當制定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規劃。同一汽車品牌的網絡規劃一般由一家境內企業制定和實施。
第二十七條規定,汽車品牌經銷商必須在經營場所的突出位置設置汽車供應商授權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非授權品牌汽車的經營。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車供應商應當對在本辦法實施之前設立的汽車銷售企業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名單及品牌授權、企業登記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經營范圍核定為“品牌汽車銷售”。
點評: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從一出臺就引發了爭議。爭議的核心就是有沒有必要每個汽車經銷商都要品牌專營。由于這個爭議也在業內形成了兩派觀點不同的意見。悲觀的經銷商認為,車市的經銷商將全面洗牌,近8成的經銷商將不得不為了尋找品牌代理權而奔波;樂觀的經銷商則表示,經銷商格局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不過,不管怎樣,《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出臺都在客觀上加大了汽車廠家對于市場的監督力度,這樣,每個經銷商手中的價格彈性更小了。
特別是,對于想要進入中國的國外汽車企業來說,就不能像以前那樣,拿款車在中國組裝一下就行了。現在需要踏踏實實地在中國提高國產化率,并且組建銷售服務網絡。
-《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
核心內容:
《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規定了“構成整車特征的進口零部件將按整車征稅”。這意味著國產汽車國產化率的門檻提高了。
辦法所稱汽車總成(系統),包括車身(含駕駛室)總成、發動機總成、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車架總成、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等。具體的說,構成整車特征是:
一、進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組裝汽車的;
二、1.進口車身(含駕駛室)、發動機兩大總成裝車的;2.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之一及其他3個總成(系統)(含)以上裝車的;3.進口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以外其他5個總成(系統)(含)以上裝車的。
三、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價格的60%及以上的。
點評:
最近幾年我們已經習慣看到各類CKD、SKD方式生產的所謂“國產新車”,但是,從今以后,這些車很可能將要按照進口車的關稅來納稅了。據悉,目前,進口整車的關稅稅率是30%,而進口零部件關稅稅率是14%。中間相差的16%的稅差就是以前企業的利潤之一。如今,《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實施后,也就迫使汽車企業不得不加大國產化力度,否則就與純粹的進口車價格成本差異不大了。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
核心內容: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自產汽車的,應當建立完善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提高營銷和服務水平。汽車供應商應當制定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規劃。同一汽車品牌的網絡規劃一般由一家境內企業制定和實施。
第二十七條規定,汽車品牌經銷商必須在經營場所的突出位置設置汽車供應商授權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非授權品牌汽車的經營。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車供應商應當對在本辦法實施之前設立的汽車銷售企業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名單及品牌授權、企業登記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經營范圍核定為“品牌汽車銷售”。
點評: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從一出臺就引發了爭議。爭議的核心就是有沒有必要每個汽車經銷商都要品牌專營。由于這個爭議也在業內形成了兩派觀點不同的意見。悲觀的經銷商認為,車市的經銷商將全面洗牌,近8成的經銷商將不得不為了尋找品牌代理權而奔波;樂觀的經銷商則表示,經銷商格局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不過,不管怎樣,《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出臺都在客觀上加大了汽車廠家對于市場的監督力度,這樣,每個經銷商手中的價格彈性更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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