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座車需要上檢測線。7座及以上車輛不免檢,2年后需要上線檢驗。
根據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查工作的意見》號通告:自2014年9月1日起,對非營運汽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七座及以上車輛除外)試行免檢制度,試行六年。每兩年需要定期檢驗時,車主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免征憑證、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
該法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自登記之日起,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查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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