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申訴期限一個月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交通違章申訴的行政復議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除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情況外,如遇情況復雜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經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并需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3、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制作決定書,并加蓋印章。一旦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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