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交通違章扣分標準是什么
寧波交通違章扣分標準主要如下:
一次記分的分值分為 12 分、9 分、6 分、3 分、2 分、1 分五種。
12 分的情況: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故意遮擋號牌;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未按照規定休息;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偽造、更改號牌和證件;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9 分的情況: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6 分的情況: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逆向行駛;飲酒后駕駛車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20%以上;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質量 30%;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貨車超載;營運車輛超載未超過 20%;高速公路超速未達到 20%;普通公路超速 20%以上;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占用應急車道;運載特殊物品不掛相應警告標志;運輸危險品;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
3 分的情況: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車輛;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不按規定掉頭;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 20%;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 30%以上;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 30%;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違反管制措施;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速 20%以下;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駕駛營運客車超載未達 20%;駕駛貨車載物超載未達 30%;駕駛機動車低于高速公路規定最低時速;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2 分的情況:違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違反車速規定;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 30%;駕駛后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廓燈、尾燈、霧燈;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不按規定臨時停車;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未系安全帶;“加塞”行為;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1 分的情況:不按規定會車、倒車;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
需要注意的是,2022 年 4 月 1 日起,交通違法記分規則有重大調整,比如壓線扣分由 3 分變為 1 分;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扣分由 12 分變為 9 分;駕車接打手持電話扣分由 2 分變為 3 分;未粘貼檢驗合格標志扣分由 3 分變為不扣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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