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2002-05-14 17:26:20] 太平洋汽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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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國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干線公路(以下簡稱國道),省、自治區、直轄市干線公路(以下簡稱省道),縣公路(以下簡稱縣道),鄉公路(以下簡稱鄉道)。
本條例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于專用公路。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事業。
第四條 公路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國道、省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國道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準的專門機構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縣道由縣(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鄉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專用公路由專用單位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第五條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二章 公路建設
第六條 公路發展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為依據,并與鐵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的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相配合。
第七條 國道發展規劃由交通部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省道發展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交通部備案。
縣道發展規劃由地級市(或相當于地級市的機構)的公路主管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鄉道發展規劃由縣公路主管部門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專用公路的建設計劃,由專用單位編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當地公路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家鼓勵專用公路用于社會運輸。專用公路主要用于社會運輸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改劃為省道或者縣道。
第九條 公路建設資金可以采取到下方式籌集:國家和地方投資、專用單位投資、中外合資、社會集資、貸款、車輛購置附加費和部分養路費。
公路建設還可以采取民工建勤、民辦公助和以工代賑的辦法。
關鍵詞:
公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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